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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3-28 00:00:00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中起点专科(高职)、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高素质卫生技术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从严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我院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加强自身修养,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完整的人格。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与我院招生办联系后,招生办出具有关证明并到学生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二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我院招生办报河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一律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入学两周后,学院组织新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新生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到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同意,学生处审核,招生办备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到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到招生办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处交费收据到所在系(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出书面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考试课程的科目、日期,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校历安排,由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日程表于考试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二级记分制等方式记载。凡考试课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实验实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成绩占60-70%。对强化技能训练的课程(由教务处制定)采用双百分制(理论考试和实训考试各100分),其中实训考试75分(含75分)以上为及格,实训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理论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可采取两级制(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的课程,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且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及格者需要参加补考或重修,并补交补考或重修费用。补考及重修费按教育、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要求,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以出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课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体育教研室同意、相关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安排保健课。凡保健课考核合格即取得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成绩记载为“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的学业考核按照《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有1—3科考试成绩在30分(含30分)以上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进行,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成绩在60分以上者,其成绩按60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标明“补及格”;不合格者,按实得成绩记载。缓考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缓考”字样。补考试卷的难度和评分标准与正常考试相同,不得随意降低考试难度和评分标准。单科考试成绩在30分(不含30分)以下者和补考不及格者应予重修,并交纳重修费,重修及格者按一次补考记。

第十六条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按《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和《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视其违纪和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中标明“违纪”、“作弊”字样。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对旷考的学生,其旷考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在毕业前,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及格者记作60分,并在成绩册中标明“旷补及格”字样。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1、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实训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重修,并交纳重修费:

(一)课程总评成绩不足30分者; 

(二)补考、缓考不合格者; 

(三)实训教学考核不合格者;
 (四)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 

学生重修可采取参加重修班、修读低年级课程或在教师指导下自修等方式进行。同一课程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得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条 留、降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留、降级处理:

(一)一学期有四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经补考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一学期课程考试中,有两门必修课程在30分(不含30分)以下者;

(四)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准许学年结束后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或连第二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或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做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则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公共体育课不合格不计入留级、降级、退学课程门数。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院也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由学院报河北省教育厅批准后,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
 (一)符合学院有关规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三)本校认为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学:
 (一)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二)本院认为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应予退学者; 
 (五)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六)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本院者;
 (七)在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者;
 (八)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如下步骤办理: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招生办备案,主管院长批准,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如下步骤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二)我院学生转入本省其它高等学校的,须经我院同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接受,由我院报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本省其它高等学校学生转入我院的,须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出,我院同意接受,由转出学校报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四)我院学生向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转学的,须经我院同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接受,由我院报河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最后经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五)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我院的,须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出,我院同意接受,由转出学校报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最后经河北省教育厅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六)在上报转专业、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有该生姓名及省、市、自治区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2)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3)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4)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休息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九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书(如因病休学者,需有县级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系(部)同意,学生处审核,招生办备案,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离校;

(二)学院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四)休学期未满,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系(部)申请复学,交验休学证明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系(部)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必修课考试不及格或者在校学习累计有四门必修课补考不及格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5年,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7年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退学不是一种处分。应予退学的学生,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有关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中起点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制为五年。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考试不及格者;
 (二)未通过《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

(三)毕业前课程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第三十八条 因课程考试、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实习期间,因病假或事假缺实习的学生,补足其所缺实习的时间后方准予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院务会复议决定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
 第三十九条 累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由招生办公室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要严格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条款,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具体处分的标准、原则、程序等按《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综治办,负责学生申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以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可以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

第六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及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对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相关条款参照成人教育有关规定执行)和承德医学院分院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相应的职能处室。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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