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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发办法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3-28 00:00:00 |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中专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承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承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专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我院全日制普通中专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按学年申请,按月发放。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中专学生,填写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提供家庭低保证原件、复印件或街道民政部门开据的家庭因突发事件等导致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说明: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学生报到时将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材料一并交学校审核:①学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农村户籍及县镇非农村户口学生具有本人户口的户口本原件,以及户口本首页和学生户口页复印件;③城市家庭学生父母享受低保的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城市家庭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上述有关复印件或证明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第六条 各班级和系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认真地组织申报并审核相关的证明资料,杜绝瞒报、虚报、漏报现象。

第七条 评审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核查评议、系部初审并汇总、学生处审核、全校公示、学院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八条 学院将拟受助学生有关信息上报承德市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认。承德市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制发受助学生的“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并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在两所及两所以上学校均拥有学籍的学生,应由具有双重或多重学籍的学生自身将其他学校学籍注销,否则无法办理助学金手续。发生此类情况时,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申报资料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存档。

第十一条 加强受资助学生的监管,有以下情形者取消受助资格:

1、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个人户口性质、家庭经济状况,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2、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3、有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宣传、资料汇总等工作由学院助管办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助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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