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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 行)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3-28 00:00:00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和中专在籍学生。

第二章 申诉受理组织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7—9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系(部)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综治办(保卫处)。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期限: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受理申诉,同时告知申诉人;

(2)过期申诉,予以驳回;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其它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通知原处理机构做出变更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内布告栏内公告。对于拒不签收的,当面告知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1)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2)由于其它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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