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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试 行)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3-28 00:00:00 |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加快新农村建设,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惠农政策。

第二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根据承财教【2010】52号、5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对象:我院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享受免学费学生的基本条件要求:①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②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③西藏自治区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生源农村户籍学生和农三师、农十四师生源学生;④勤奋学习,生活俭朴,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四条 免学费标准:平均每生每学年2300元。享受免学费学生的比例:享受免学费学生数不超过本院中职学生总数的15%。免学费指标由学生处负责下达到系部,系部统一掌握使用,不平均下达给班级,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根据“先收后退”政策,学生需先行缴纳学费。评审结束,学院收到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后,及时如数退还到学生助学金银行卡中。

第六条 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免学费的学生须填写《中职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具有本人户口的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户口页的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者需开户籍证明);③农业家庭学生父母享受农村低保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④户籍所在乡或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上述有关复印件要求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第七条 申报评定程序。

⑴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者按学年申请,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以班为单位,由辅导员负责,对本班学生的免学费申请表、户口本、低保证、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召开全班学生大会,申请免学费学生本人介绍家庭基本情况,班级进行民主评议,依据实际情况初步确定本班拟免学费的学生;填制拟申请免学费学生基本情况(姓名、性别、专业、班级、身份证号码等)汇总表;班级将有关材料汇总后上报到所在系部。

⑵各系部分别对本部门所属拟申请免学费学生的情况,根据有关条件要求进行认真初审,并汇总填制本部门所属学生《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汇总表》。将部门初审通过的免学费学生档案材料、汇总表等上报学院助管办。

⑶学院助管办汇总、复核经部门初审通过的全院拟免学费学生的有关情况,并做好学院审核会议材料等相关准备工作。

⑷召开学院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全院拟免学费学生情况进行审核。

⑸由学院助管办负责,将学院审核通过的拟上报免学费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全校公示5天,广泛征求意见。对有异议的情况,要及时复核并上报学院助管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八条 学院助管办按有关要求,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将《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汇总表》等有关材料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由招生办公室负责上报在校生人数,并将《中职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及有关的申请说明资料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免学费申请说明资料及申请表由学院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

第十条 财务处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与审计,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学院助管办负责免学费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分年度建档,做到资料完整规范。

第十一条 加强免学费学生的监管,对不能如实反映个人户籍性质、家庭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免学费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免学费资格,收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获得免学费的学生,在申办、发放期间如出现未按时缴纳学费或退学、开除等问题,则取消其免学费资格,其它后续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审核,杜绝瞒报、虚报、漏报现象。

第十四条 我院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工作在学院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助管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辅导员为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因工作不认真、不及时或因失误而影响工作开展或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由于学生个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等而引发的问题,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助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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