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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3-30 00:00:00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科研项目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项目研究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支持教职工申请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或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合作开展或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章 科研项目种类

第三条 根据项目来源不同,科研项目有纵向课题、横向课题、院级项目。

(一)纵向课题:指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研究任务。

1.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2. 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等科研项目。

3. 市局级项目:包括市科委、市教委、市社科联科研项目。

(二)横向课题:指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受外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项目。

1.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参与兄弟院院合作的项目。

2.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

(三)院级项目

学院、各部系列入科研计划的资助项目。

第四条 立项的主要标准 

1.项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关键问题和创新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组成员梯队合理(院级项目一般不少于3人,省部级项目一般不少于5人),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五条 申请立项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我院在职的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仅限一个。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报

第六条 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1.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每年定期申报一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发出的项目指南或合作委托书,结合自己原有的工作基础,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2.各部系主任对本系部项目申请书所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可行,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进行初审,作出应有的信誉保证,签署意见并盖部门公章后集中报送科研处汇总、审核; 

3.科研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或合作委托单位。

4.纵向课题的正式审批以其主管部门下发的立项文件为依据;横向科研项目以相关合作、委托单位的协议书为依据。

第七条 院级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过期不予受理。其申报、审批程序为:

1.科研处根据学院年度科研工作总体规划,事先通报各部系布置项目申请工作;

2.申请者按要求填写《承德护理职业学院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报所在部门;

3.申请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进行预审,作出应有的信誉保证,签署意见并盖部门公章后集中报送科研处;

4.科研处对各部门报送的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

5.科研处将审定结果,报主管院长确定立项课题和资助经费数额。

6.学院以文件形式下达立项通知。

7.申报院内科研课题可同时申报院外各级课题。若同一课题在院内立项后又获院外立项者,该科研课题实施研究时靠高不靠低,取消院级立项及所下达经费。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使用、人员调配、研究用品领取、课题奖金分配等项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工作应取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凡经本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获准学院资助的课题,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院签订《承德护理职业学院课题研究协议书》。“协议书”由学院、项目负责人和课题所在部门三方签订后即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签字的三方各执一份,以备监督查考。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协议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条 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实行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一旦立项,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选题、论证、成员构成、进度安排、鉴定、结项等方面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专款专用。在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按计划支配。

第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由课题组递交更换负责人的申请报告。院级项目经科研处认可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纵向项目经科研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履行原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对该课题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期限:

1.学院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两年;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学院科研项目研究起始时间从获准资助通知下达时算起。

2.国家、省部级、厅局级及合作等项目完成时间按下达项目文件或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均须进行中期检查。

1.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部门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论文和著作的撰写等工作是否已经开展,情况如何;

(5)经验和存在的不足。

2.中期检查的程序:

(1)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报送所在部门;

(2)所在部门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实事求是的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研处。

(3)科研处将《项目中期研究进展报告》进行汇总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纵向课题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在中期检查中发现问题,科研处应责成项目负责人陈述理由,限期纠正。如发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撤销该项目的研究: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的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继续进行。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系(处室)、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从其项目负责人(含主要成员)的工资中,追回因立项所获得的不少于50%或全部科研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十九条 在完成科研计划规定的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结题报告书,提交项目研究总结及成果的证明材料等,并提出是否鉴定、申报专利或其他处理意见。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根据项目所签合同的验收标准和方式会同合同另一方进行验收,并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材料等一系列鉴定有关材料。非鉴定结题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出版的书籍及发表的论文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科技类的重点和重点扶持项目原则上须以会议鉴定或会议评审的形式结题。基础理论和人文社科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以会议评审的形式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和学院科研处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立项部门或学院科研处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三条 院级科研项目验收鉴定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完成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承德护理职业学院科研课题验收报告书》;

2.项目负责人或部系聘请有关专家审核研究成果,并写出结论性鉴定意见;

3.学术会议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鉴定; 

4.科研处将学术委员会的审定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5.科研处将验收、鉴定结论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评议鉴定会对申请验收的课题做出明确的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合格项目可以正式结题;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项目,要限期完成研究工作,达到合格标准。验收鉴定后的延期研究项目,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按学院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延期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延期申请书,报院科研处和立项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过程中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课题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学院给与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不交检查报告和成果及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应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终止报告,交科研处和立项部门备案。学院根据情况扣除相关人员奖励经费,该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涉及经济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科研成果申请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方案完善、技术成熟的应用性科研项目成果,学院将视其需要与可能,由项目组或学院有关部门推广或由学院推荐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评选。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正式结题的院级科研项目,参加学院科研成果奖的评选。视其成果形式,学院将按照《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未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和成果,均须及时在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否则其工作不能计入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量,不能作为晋升职称和申报荣誉的条件。

第八章 项目的经费配备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备按《承德护理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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