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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抗击疫情 法制同行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20-04-07 10:04:55 | 点击数:

  4月3日下午,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三个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为何有的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个罪名有何区别?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根据法律规定,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主要涉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此次发布的三个典型案例有已出现干咳、乏力等症状,仍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还多次乘坐火车出行的宁夏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有辗转多趟航班回国并隐瞒出境史的河南郭某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有入境后未遵守管控要求,不及时申报、不居家隔离致上百人被隔离的甘肃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不同、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同、侵害法益的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也会不同。

  比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针对的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而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的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节。

  在犯罪主体方面,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体是出入境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以及其他特定主体,即必须是检疫传染病的感染者或接触过感染环境,并且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人。如果行为人虽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对于是否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和“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也要综合案件证据情况依法作出判断。

  特别要提到的是宁夏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丁某某既隐瞒个人身体状况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又在入境后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生命健康,根本上还是因为他没有遵守入境检疫管控要求,瞒报身体状况,导致相关部门不能在他入境的第一时间对其采取医学隔离措施,他在入境后继续两次乘坐火车辗转上千公里,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200多人因其危险行为被隔离,给疫情防控带来严重影响。正因为如此,需要依法追究丁某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三起案例可以看出,依法维护入境疫情防控法律秩序对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治意义。虽然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行为会适用不同的罪名,但最终都是要通过依法从严追诉犯罪,对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入境人员或入境后仍不遵守管控措施、不居家隔离、瞒报谎报个人信息的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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