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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 行)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3-28 00:00:00 |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实现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中二、三年级品徳优良、学业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由学生处负责全校统一掌握使用,不平均分配到各系部。

第四条 承德医学院分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承德医学院下达,并在分院学生中评定;奖励资金由承德医学院负责拨付。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一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模范作用、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荣获过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获得过学院一等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系部初审,学生处审核,公示,学院审批。

 

 

第三章 奖学金和证书的发放与监管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款项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给学院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应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补贴,严禁获奖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收回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或索要。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定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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