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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3-28 00:00:00 |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水平,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依据《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中专学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承德市招生办公室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新生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入学的4月15日前完成,秋季入学的11月15日前完成。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全面检查,入学两周后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诊,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两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学籍;对弄虚作假者,何时发现何时清退。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内交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持财务处开具的收据到所在系部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业考核的项目和内容按学生所在专业的有关课程设置执行。

第九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凡擅自缺考的,该门课程按零分记。

第十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或缺考的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进行补考。因不及格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在校期间,同一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学习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含重修规定不允许补考的课程)达本学年所开课程一半及以上者,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间留级,学制四年的以两次为限,学制三年及以下的以一年为限。留级后,学院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可以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适当专业就读;不同意转专业留级的,可以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等的考核鉴定,按《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按照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院批准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本专业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一)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转入普通中专的;

(二)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并经转入学校同意,报河北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学制为四年及以上的,最多可延长两年;学制为三年及以下的,最多可延长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留级次数达学院规定时限需再次留级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旷课学时达到《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两周不报到的;

(九)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可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者被刑事拘留,学院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制根据不同的专业确定,基本学制为三年,涉外护理专业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学习成绩有不及格学科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对不合格学科,可以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重修。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重修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德智体等综合素质评定以《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依据。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综合素质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节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到三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具体处分的标准、原则、程序等按《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综治办(保卫处),负责学生申诉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从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限期离校。

第四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可以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资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与认证

 

第四十六条 为维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文凭的严肃性,维护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四十七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证书管理职责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学历证书经审核、备案后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四十八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四十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的主要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层次、毕(结)业;

(三)专业、学习形式、学制;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区分证书类别)。

第五十条 本院所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毕业的3月15日前完成,秋季毕业的8月15日前完成。

第五十一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

第五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而影响学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由学生本人不认真填写、不认真核对信息造成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要高度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为方便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需求,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网上信息查询与认证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院要重视学生学籍工作,对几个处室协作才能完成的任务要加强领导,配备专门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学生学籍异动(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及复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备案手续与新生注册备案同时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报河北省教育厅、承德市教育局审核备案,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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