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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1-31 00:00:00 | 点击数: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团员证及其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超龄

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功能:(一)证明团员政治身份;(二)转接团员组织关系;(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五)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二章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第三条 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四条 转出和接收团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团委公章。一般转入团组织关系时间在每年的九月份,转出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各团总支要在上述时间收齐新生、毕业生团员证并办理接转手续。

第三章 年度团籍注册

第五条 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每年注册时间为3月份。

第六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总支为单位进行,教工团支部由团委单独办理。注册结束后各总支要向团委报告注册情况。

第七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经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由团总支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八条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经帮助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予以注册。对其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团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第九条 团员入党后在年满28周岁以前,仍保留团籍,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组织关系。

第十条 团员入党后年满28周岁的,如果没有担任团的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团员证按超龄离团处理。

第十一条 团员年满28周岁办理超龄离团手续时,团委应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离团时间,加盖公章并备案。

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留作永久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团员证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团委应建立与团员相对应的团员登记表,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团支部和团总支也应建立相应的团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在确认无法找回时,应以书面形式申明原因,及时报告所在团支部、团总支,经团委批准后,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学生社团发展的需要,提高学生社团工作水平及活动质量,根据国家颁发的《社团登记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学生社团是由本院范围内学生自发成立的群众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延伸,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提高能力”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向。

第四条 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党委委托学院团委负责具体工作。各级各类社团都应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 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根据本社团条例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社团活动,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

(二)引导和鼓励社团成员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使其在锻炼中提高综合素质能力,活跃校园文化气氛。

(三)在“尚德、笃学、慎行、奉献”校训的指引下,培养良好的专业兴趣和学习兴趣,形成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第二章 细则

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在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严禁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有损安定团结的言论、文章,严禁传播反动、黄色淫秽凶杀的刊物、录音、录像等。

第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严格遵守法纪、政纪和党纪的前提下,允许并提倡对各种问题、各个领域进行探索和研究,发表不同的意见。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地位平等,应本着互相尊重和互相学习的原则,加强社团间的团结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绝不允许利用学生社团搞小团体主义、山头主义、宗派主义等活动。

第九条 成立新的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委社团部提交社团注册申请书,经团委社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团委审批,批准后方可展开工作。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一切活动都应利用业余时间(如课外活动、双休日、寒暑假)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正常的学习时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凡涉及对外活动(如外界赞助、邀请校外人士参与活动、外出活动等),必须首先申报主管部门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坚持引导社员进行学术、科技、艺术、文化、文娱、体育等方面的研讨和培训;广泛开展和精心组织活动,充分注意活动开展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刊物只能在学院范围内交流,不得到社会上发行或出卖,以集体名义上网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批。社团刊物的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得出现低级庸俗、格调低沉的文章。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于每年三月到团委社团部进行年度注册登记。能按本社团条例开展活动,经注册后可继续开展活动,暂不符合注册条件的,院团委社团部将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成效后才予注册;不整改或整改无成效的将不予注册,停止社团的一切活动;逾期不到社团部注册的学生社团作自动解散。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张贴广告、海报或在广播站播发通知等,必须由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三章 社团干部

 第十六条 院团委社团部可根据需要从各社团负责人中招收一定数量的理事。理事主要是协助社团部加强对全院社团的管理,加大服务社团的力度。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做好社团理事机构成员的民主换届选举,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先由该社团提名,经民主选举产生后报团委审批任命,其它理事机构成员由负责人提名经团委社团部审批方才有效,其成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团委社团部备案。社团理事机构成员未审批不得先行向全院公布。社团负责人应具备思想觉悟高,学业成绩中上,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等条件;任期一年,也可续聘一年。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需参加团委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社团基本理论知识和社团部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学生社团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群众路线工作制度。团委社团部应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管理,干部、干事应深入基层,加强与各社团的联系,切实为社团的健康发展服务,为社团解决实际困难,学生社团应结合本社团及社团成员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条例开展工作,虚心听取社团成员的意见,增强社团成员的主人翁意识。

 第二十条 实行社团负责人(社长、会长、主编)负责制度。各社团负责人开展各项社团工作必须对学院和该社团成员负责,各社团应聘请老师专门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行刊物出版审读制度。社团出版刊物由学院团委负责把关,所有社团出版的刊物,均应于第一时间内交5份给党委团委组织审读。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经费管理制度。学生社团在每期的招新工作中,会员费必须报团委社团部审批后方可向每位会员收取;活动经费主要由社团自筹解决的基础上,学院应予一定的支持。社团经费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评优奖励制度。每学年度的四月,团委对全院社团进行评优活动,评出上一年度的优秀社团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名,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综合测评制度。积极致力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正副职负责人,被学院评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参加社团活动获奖者或在学生社团刊物上发表文章均可按学院有关规定在操行年度总评成绩中加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凡条例未提到的其它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强化共青团的组织、教育职能,维护团内纪律的严肃性,更好地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校风校纪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和团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共青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注册团员。

第一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要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同时严格要自己,自觉履行团员的义务。

第二条 团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查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为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行政处分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团纪处分。

(一)受到学院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原则上,团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到学院行政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原则上,团内应给予严重警告或留团察看处分。

(三)受到学院行政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原则上,团内应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四)团干部受到学院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团内应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四条 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一次的团员,给予警告,两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未参加过组织生活者,被视为是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团总支审核,学院团委批准。

第五条 团员无故不做团组织合理分配的工作,一学期累计两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视为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团总支审核,学院团委批准。

第六条 团员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团费,不进行团籍注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视为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团总支审核,学院团委批准。

第七条 擅自涂改、转借团员证,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拒不服从团干部管理,言行不文明,对团干部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团干部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不能够以团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言行散漫,不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干部违反工作原则,徇私舞弊,严重影响团员干部和团组织形象,或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 团员在校期间,过度修饰仪容仪表,严重违犯医护职业礼仪规范,经规劝不予矫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团员在校期间,进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在社会上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等,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二条 凡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严肃处理的团员,一般应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员再违反团的纪律,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受到团内处分的团员,一年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团员违反团的纪律规定,原则上要按照帮扶教育、慎重处分的原则,通过团支部开展民主生活会、团员教育评议和团委诫勉谈话两个重要途径,对违纪团员进行教育转化。对于经教育拒不改正错误的团员将予以团内处分。团内处分,原则上要按照团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通过、处分材料上报团总支审核、团委批准程序进行。对于问题突出、事实清楚、违纪情节严重的团员,团委也可以直接进行团纪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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