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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条例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1-31 00:00:00 |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依据《共青团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批准机关是院团委;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部门是社团联合会。部分社团可通过协商,以协议的形式委托代管。

第三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批准登记,并在社团联合会注册后,方可进行活动。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不文明社团。

第四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本校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六条

社团通过缴纳会费、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社团须履行经费审批与报销手续。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4)有规范的章程;

(5)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联络方法;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社团活动潜力论证。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包括:

(1)社团的名称;

(2)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经费来源及管理制度;

(6)社团的终止程序;

(7)其他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在备齐第九条所列有效材料后,先由社团联合会批准,再报院团委批准。

第十一条

审核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并以公告等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当审核批准后的一周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在批准后的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的。

(2)发起人受过校规校记处分的。

(3)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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