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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3-30 00:00:00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新知识传播,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责任人应予以高度重视并纳入各部门科研工作的总体计划中,并有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应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学院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内容包括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研究进展报告、学术动态和进展报告、课题研究和科研成果汇报,举办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学习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班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五条 一般性学术活动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全院性学术活动由科研处主办。对各系部、各部门组织实施的学术活动,科研处负有指导、帮助和协调的责任。学院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院内的学术活动。

第六条 学院鼓励副高级职务以上在职人员在院内举行学术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应提前将拟举办的学术活动计划报送科研处。计划内容包括:报告或研讨题目、主讲人(主持人)、参加人员类别和人数等,由科研处汇总后编制学院学术活动计划,并网上公布,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落实。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术活动经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根据各部门上一年度学术活动开展的情况和本年度开展学术活动的计划情况分派经费指标。学术活动的经费由科研处审批。

第九条 学院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学术报告人的讲课酬金。

第四章 学术会议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外出参加各级学术会议,须符合以下原则:正规专业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或省级正式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后,参加人员应在学院专题会议上进行学术汇报,并写出会议情况报告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对参会人员只报销学术会议基本费用,不支持参观、考察等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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