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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护理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12-06-07 00:00:00 |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三条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实行院、系部、教研室三级管理体系。

1.院级: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对全院的仪器设备负有审批、监督、检查、调拨、分配、报增、报减、资产帐目等管理职责。

2.系部级:在系部主任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保管、监督、检查、资产帐目管理,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报减、调转等手续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教务处的指导。

3.教研室级:在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对教学仪器设备负有直接使用、保管和维护责任,组织本实验室建立台帐。

第三章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四条 采购教学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审批程序

1.申请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在学院仪器设备年度预算经费和国家专项经费范围内,才能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超出此范围,需向主管院长申请经费来源。

2.如购置单项或批量价格5万元以下的,申请部门须填写《承德护理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以下称《申购表》),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经主管院长审批。

3.如购置单项或批量价格5万元以上的,教务处会同申请部门、实验室管理人员及院内有关专家组织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报主管院长,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承德护理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是签订采购合同和财务请款、报帐的依据。

5.任何申请采购部门须履行采购审批程序,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采购方式

1.购买教学仪器设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2.所有教学仪器设备由学院采购小组或指定的专门部门统一采购。

第七条 采购合同

1.凡购置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签订采购合同。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万元以上或批量设备一次采购总额5万元以上的,无特殊情况必须签订贸易合同。

2.采购合同是企、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契约。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都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书面委托,合同才能生效。所有合同须盖承德护理职业学院印章,并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的行政公章等均不能用于签订合同。

3.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名称、配置、附件、规格型号、性能与技术指标、数量、价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到货和付款方式等。

4.采购合同由教务处统一保存。如国家资助的项目,由教务处会齐所有项目资料(主要包括:项目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5.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

1.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教务处会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仪器设备验收规定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

2.如购置单项或批量价格5万元以上的,由学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3.所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填写验收报告单,责任到人。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如属于人为事故,应立即向系部和教务处汇报,按照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处理。

2.建立健全经常性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技术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注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技术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任务。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修和保养;大型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3.凡在部门内不能维修而需要外修的仪器设备,填写《承德护理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登记表》,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进行修复。

4.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时,使用部门及时与厂方联系,及时维修。

5.对仪器设备的维修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原价赔偿。

6.学院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队伍。维修时以自修或校内维修为主,校外维修为辅。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人员和帐物管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人事处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退休等手续时,要及时通知教务处和系部,以便及时收回其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并对其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交接,对不辞而别人员使用的仪器设备由各使用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一条  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属国有财产,应进行编号登记。学院计财处和教务处设立教学仪器设备总帐,各部门设立教学仪器设备分帐,各实验(实训)室建立仪器设备台帐。

第十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得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

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教学仪器设备,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失均应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致使仪器设备受潮、腐蚀、生锈等变质损坏或丢失。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借用丢失者;嬉闹造成损坏者。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的,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无法预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原则;根据本人一贯表现,事故发生后的认识态度以及损坏价值等具体情节实事求是酌情赔偿。

1.丢失的应严格计价赔偿。

2.损坏丢失零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5.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损、报废

第十六条 全校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只在本部门使用,如确需借出时,要办理必要的借用手续,用后按时返还。校内借用,由单位之间协商解决,经双方负责人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外单位借用我院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同意。凡已安装固定的设备及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进口仪器设备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借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配时,本部门范围内的调动,由部门决定,并将调整、调配情况报教务处和计财处办理变更手续;系与系之间、系与行政部门之间的调配由教务处审核后,办理调拨手续,报计财处。

第二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计财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收回的残值,作为学校年度设备经费,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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