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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讲

来源:承德护理职业学院 | 更新时间:2022-05-19 09:00:00 | 点击数:

  5月15日至5月21日,是我国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全国妇联、教育部发出通知,确定今年的家庭教育宣传主题为“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共六章,55条。主要包括六部分,总则有13条,家庭责任有10条,国家支持有14条,社会协同有10条,法律责任有7条,附则有1条。从此,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中国父母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那么,父母应如何培养未成年子女?又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家长呢?做不到“依法带娃”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让我们一起走进普法宣传小课堂第一讲,开始《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的学习!

  为什么要开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什么是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孩子。

  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什么?《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的责任由谁承担?《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家庭教育有哪些基本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健全的协同教育机制是什么?《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内容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如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国家如何鼓励和支持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明确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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